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對航空公司停放於機坪之飛機,係按機型及停留時間計收停留費,審計部查核發現,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業於民國99年11月成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改隸交通部)實際計算飛機停留費時,係依航空公司每日實際停留於航空站之飛機架次,扣除維修廠區可停放之架次後,就其架次差額計收停留費,惟該航空站計算停留費,核有高估維修廠區可停放飛機之架次,衍致短收停留費情事。經審計部通知民用航空局督促檢討妥處,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業自民國101年1月起,改按飛機實際停留於航空站機坪時間,覈實計收停留費,每年約可增加停留費收入1億5千餘萬元。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