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部分鄉鎮市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獎勵金提撥基準未盡一致,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花蓮縣部分鄉鎮市公所增修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規範情形
花蓮縣部分鄉鎮市公所增修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規範情形

  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下稱各公所)分別訂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據以辦理款項保管、運用及獎勵金核發,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各公所於提撥工作人員獎勵金時,對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之計算基準認定未盡相同,且部分提撥衡量指標與中央規定未合,致獎勵金提撥基準不一致,經函請主管機關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研謀改善,已促請各公所修正相關保管使用要點,以符合中央法規並劃一提撥基準。

  審計室指出,依環境部訂頒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執行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者,應擬訂款項保管使用要點,並依前一年度家戶垃圾減量率提撥工作人員獎勵金。另依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每年應提撥變賣所得款項之10%撥入環境教育基金。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5月至10月間辦理花蓮縣新城鄉、光復鄉及鳳林鎮等公所財務收支抽查發現,各該公所對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獎勵金提撥基準未盡一致,或以變賣所得總額直接提撥,或以變賣所得總額扣除環境教育基金後之餘額提撥,或以扣除營業稅後之餘額提撥。另有以資源(垃圾)回收率作為獎勵金提撥衡量指標,與中央規定以家戶垃圾減量率作為衡量基準之規定未盡相符,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環保局本主管權責研議一致性規範,供各公所遵循。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請各公所重新檢視相關規定,嗣於115年4月函復,花蓮市等10個公所已完成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修正作業,其餘公所相關規定尚符合法令規範。經檢討後,各公所已明定應扣除環境教育基金提撥金額與營業稅,並以家戶垃圾減量率作為獎勵金提撥衡量指標等相關規範,統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認定及獎勵金提撥基準,健全款項管理及運用機制。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24)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