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訂定之裁罰基準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裁罰基準,完備裁罰規範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辦理員山福園及櫻花陵園等殯葬設施營運管理,設置宜蘭縣殯葬管理基金,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訂定之裁罰基準未臻周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裁罰基準,有助提升行政裁罰公平性。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復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96條第1項等規定,對於殯葬服務業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等違規情形,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為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第1項違法設置禮廳及靈堂事件,於108年5月22日訂定宜蘭縣政府處理違法設置禮廳及靈堂事件裁罰基準,惟尚未就違反該條例其他條款(如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該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等之違規事實與行為態樣訂定裁罰基準,以為執行裁罰業務之準據,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5年5月26日將該裁罰基準更名為「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全文,將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之處罰標準細分為45個項目,完備裁罰規範,提升行政裁罰之公平性及公信力。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23)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