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校園霸凌防制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已成立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惟尚未依規定訂定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整體計畫訂定,強化校園霸凌防制作為,並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校園霸凌防制相關研習,提升校園霸凌事件預防及處理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修正發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包括訂定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規劃辦理人員培訓及督導考核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實施等;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縣府已於113年6月成立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惟尚未依上開修正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訂定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作為後續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之依循準據,另部分學校尚未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4年7月完成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並於115年7月31日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增能培訓研習,另督導所屬學校於114年8月至115年7月間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相關研習與活動計312場次,提升校園霸凌事件預防及處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