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下稱動保所)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所擬定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久未完成法制程序,對受虐動物尚無及時救援之法源依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於115年3月公布施行,落實動物保護政策。
審計室指出,動保所礙於動物保護法現行法令尚無對受虐動物逕行沒入予以保護規定,為提升飼主正確飼養觀念,強化動物福利保障,及加強執行動物保護工作,減少動物受虐情事,並彌補動物保護法不足部分,自110年7月擬定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112年2月新竹縣轄內又發生動物虐待案件,惟動保所自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擬定後仍未完成制定,致該所人員尚無法源依據得以逕行執行動物緊急救援及醫療處置,僅能函請飼主限期改善,未能及時保障動物生存權益,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積極辦理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動保所已於115年3月公布施行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賦予動保所執行動物救援與緊急醫療處置之權限,並強化飼主責任,明定虐待動物行為人應負擔之義務,補充現行動物保護法不足,落實動物保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