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公務統計方案

審計部公務統計方案

中華民國80年11月1日台審參字第80005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台審部統字第10476003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台審部統字第1150023173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確定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程序,明確劃分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確實之公務統計資料,以表現各機關施政績效,用為決策、擬訂計畫及績效考核之參考依據,並提供有關單位運用。

三、本方案以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以下簡稱審計機關)為實施範圍。

四、審計機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凡可以數據表現者,均應納入本方案範圍。

五、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部應辦統計項目,審酌審計機關實際業務需要,將有關公務統計之事項作明確規定。

(二)將審計機關有關公務統計內容及辦理程序作原則性及一般性之規定,凡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之附錄。

貳、實施機關單位

六、本方案主管單位為本部統計室。

七、本方案查報單位及彙報單位如下:

(一)查報單位:審計機關將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

(二)彙報單位:本部統計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依本部處務規程及各審計處、室辦事細則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編報表者。

參、統計區域

八、本方案之統計區域依行政區劃與審計機關職掌業務及管轄地區為劃分標準。

肆、統計科目

九、本方案之統計科目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應辦理之統計項目;其表式於附錄一「審計部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訂之。

伍、統計單位

十、本方案統計單位分類如次:

(一)案件以「件」、「件次」為計算單位。

(二)金額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三)人數以「人」或「人次」為計算單位

(四)機關、單位或機構以「個」為計算單位。

(五)基金以「個」為計算單位。

(六)辦理事項以「項」為計算單位。

其他不屬前項者由本部統計室協調有關業務單位訂定。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一、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以行政資料處理系統辦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二)整理表:為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彙總、分類之用。

(三)報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表冊;各報表內容,如附錄一「審計部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十二、公務統計報表格式如下:

(一)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

(二)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

(三)報表之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

十三、公務統計報表表號採三段編號方式,第一段為統計範圍劃分方案細類編號,第二段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序號;另得依需要增加附碼。

十四、公務統計表冊之設計,應注意便利資料之彙整與保管。審計機關資料性質類似之表冊,應統一其格式。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十五、審計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將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逐件登錄於登記冊、儲存於資訊系統媒體或行政資料處理系統。

十六、審計機關將所辦公務事實登錄於登記冊時,應注意統計定義及統計標準。

十七、統計資料應依統計週期按期分類整理,分類時應注意周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之遺漏或重複;並將整理方式及計算公式存檔備查,其採行政資料處理系統辦理者亦同。

十八、公務統計報表,若係由電子儲存媒體,經行政資料處理系統直接產生者,該系統輸入儲存媒體之資料格式及輸出之處理程序等規劃或修正工作,應徵求本部統計室意見後辦理。

十九、公務統計編報程序,分為查報及彙報;其負責查報之機關(單位)應按期辦理執行公務資料之登記、整理及編製報告,報送彙報單位;彙報單位負責彙編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報告,經審核、彙總及奉核可後,提供機關長官及有關單位參用。

捌、統計公開程度

二十、審計機關公務統計資料,依公開程度分為秘密類或公開類,並以儘量公開為原則。

二十一、公務統計資料其屬秘密類者應循行政系統,經審計長核准後,始得提供應用;提供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資料項目內容及提供日期外,並應按機密等級限制使用範圍。

二十二、本方案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於統計目的以外之利用提供,須協調相關業務單位同意後,簽報審計長核定。

玖、權責分工

二十三、審計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部統計室會同有關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

二十四、審計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由各機關人員按規定查報,由本部統計室彙編。

二十五、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依附錄二「審計部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辦理。

拾、聯繫方法

二十六、公務統計表冊格式、科目、單位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需訂修時,由有關業務單位與本部統計室會商隨時配合辦理。

二十七、審計機關編報業務統計報表或已發布資料,如因事實或計算基礎變更,必須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及原因知會本部統計室同時更正,以免數字分歧。

二十八、本部統計室為辦理公務統計,得經主管核准,調閱各機關單位相關資料,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二十九、業務單位為應業務實際需要使用其他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時,本部統計室應盡力協助。

三十、業務單位為應業務臨時需要,直接向審計機關索取公務統計資料時,應知會本部統計室。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三十一、本部統計室得稽核及複查所屬各機關之公務統計工作,其稽核及複查重點,應依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審計機關內部統計稽核之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三十二、審計機關內部統計稽核應分事前稽核及事後稽核兩種。事前稽核著重於編製計畫、蒐集方法及經費運用之審核。事後稽核著重於統計數字之確度及工作績效之審核。

彙報單位對查報單位編報之公務統計報表應加以審核。審核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報送時效。

(二)相關報表之相關資料有無矛盾或不一致現象。

(三)各科目統計資料有否異常或不合理之處。

(四)縱橫各欄,其細數與總數是否相符。

(五)表內縱橫各欄歸類是否相當,是否按規定辦理。

(六)報表格式、項目、科目定義、分類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七)觀察前期資料之變動趨勢,如有異常現象,有否查證並說明原因。

(八)資料時間有無錯誤或遺漏。

(九)審核時如有疑問,應向原填表人員查詢,不得任意更改。

三十三、審計機關公務統計報表按期編報,不得積延;並應將報表編送情形予以登記備供查考。

三十四、彙報單位對查報單位應辦理之報表,應設立報表造報情形登記冊隨時予以登記,其有逾期未報者應注意稽催。

三十五、為鼓勵審計機關提升統計確保資料品質及時效,本部得適時獎勵著有具體事蹟之人員;若有惡意錯誤查報等影響基礎資料品質之具體事證,且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本部統計室將相關事證移由該人員所屬單位依「審計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議處。

拾貳、統計報告

三十六、審計機關公務統計結果應依下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統計報告:

(一)對內報告:應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

(二)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

三十七、凡定期統計報告內之統計資料,由查報單位依規定之格式及程序報送,由彙報單位編製報表。

三十八、審計機關對內統計報告彙編完竣後,應分送內部相關單位應用;其由業務單位編製者視實際需要送本部統計室存參。

三十九、審計機關編製之對外統計報告,由本部統計室辦理者,應簽報審計長核准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視實際需要送本部統計室會核。

四十、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於資料期間終了起算,年報不得逾二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月報不得逾十五日。但因情形特殊者,得由本部統計室核定酌予延長

拾參、分析或推計

四十一、審計機關之統計資料,本部統計室應視實際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分析。

四十二、審計機關遇有重大政策實施時,對實施前後之統計資料應加以分析比較,以供政策評估參考。

四十三、審計機關公務統計資料變動幅度較大者,應就業務及有關因素分析其異動原因。

四十四、公務統計結果之分析,應適時提供機關長官及內部相關單位作為決策或業務之參考。其有涉及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時應依法陳送或提供參考。

四十五、本部統計室及本部所屬機關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四十六、本部公務統計系統資料檔由本部統計室負責維護,提供審計機關查詢應用。

四十七、審計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定義範圍,以免誤解。對已發布統計資料之修正發布,應註明修正原因。

四十八、本部統計室發現審計機關查報資料內容錯誤或不當時,應即通知原機關(單位)加以修正。審計統計書刊之印行若有錯誤時,應附勘誤表後發行。

四十九、審計機關採用行政資料處理系統處理統計資料時,對於相同之統計項目,其代碼及檔案格式,由本部統計室會同有關單位商定統一標準。

五十、統計書刊或統計資料儲存媒體之提供,以公開類經審計長核准者為限。

五十一、有關統計相關文件及原始資料之保存與銷燬規定如下:

(一)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公務統計報表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

(二)公務統計原始資料除業務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存五年。

其已屆滿保存期限者,或已錄入電子儲存媒體,經審計長核准後得予銷燬。

五十二、審計機關各種統計資料,除依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應送檔案管理單位統一保管外,餘由原機關(單位)負責保存。

拾伍、附則

五十三、本方案之附錄因實際需要訂修時,於不牴觸本方案之原則下,得簽請審計長核定後,由本部統計室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五十四、本方案經簽報審計長後,由本部統計室報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