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資金運用效能有待提升,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將餘裕資金轉存定期存款,增裕基金收入

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節錄
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節錄

  金門縣政府為加速農業發展及增進農民福利,設立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並以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下稱農試所)為管理機關,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基金資金存儲銀行支票存款專戶,利息收入未如定期存款,資金運用效能有待提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轉存定期存款,增裕基金收入。

  審計室指出,依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五、(九)規定,特種基金應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基金來源包括孳息收入。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該基金111年至113年9月底止,存放於臺灣土地銀行之支票存款每月餘額均逾5,000萬元,截至113年9月底止,結存金額達1億7,511萬餘元,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而依該行113年11月5日公告之新臺幣存款牌告利率,活期存款年利率為0.705%,定期存款依存款期間及計息方式不同,年利率介於1.225%至1.720%之間,高於前者,惟農試所未妥為審酌收支情形及資金調度需要,評估將餘裕資金轉為定期存款之可行性,以增裕利息收入,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農試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農試所衡酌基金收支情形及資金需求,已自113年12月起將餘裕資金1億5,000萬元轉存6個月期定期存款,114及115年續辦理1億元定期存款,截至115年7月底止,已增加利息收入133萬餘元,增裕基金收入,並提升資金運用效能。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09)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