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積極推動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研發應用及治理法制,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數位發展部雖已研議風險分類框架草案,惟尚未發布,影響各機關辦理風險評估及訂定管理規範,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改善,已發布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審計部指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7至9月間預告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公開徵詢各界意見,並報請行政院審查;嗣行政院於114年8月28日通過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該法於11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其中第16條規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訂定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循框架研訂相關規範,管理各行各業AI應用所衍生之風險。
然而,審計部於115年2月查核發現,數位發展部配合人工智慧基本法法制作業,雖已研議「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草案,並函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惟尚未發布實施,致各主管機關缺乏共通之風險分類及評估標準,難以據以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亦影響各政府機關辦理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及規劃風險因應措施。審計部遂於115年3月23日函請行政院督促數位發展部加速推動法制作業。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數位發展部已於115年7月7日發布「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作為政府跨部會溝通及風險治理之共通評估標準,並規劃操作流程,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視所管領域人工智慧應用風險及現行法規之充足性,強化政府人工智慧應用之安全性、可靠性及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