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為落實寵物源頭管理,推動寵物登記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內寵物登記機構僅2處,不利寵物登記業務之推動,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新增1處寵物登記機構,提供民眾近便之寵物登記服務。
審計室指出,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示,並應植入晶片。該所為加強源頭管理,持續推動寵物登記業務,除輔導特定寵物業者成立寵物登記站外,並配合縣內各項活動辦理政令宣導,輔導飼主落實寵物登記。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1月查核發現,據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公布之澎湖縣寵物登記機構,僅該所及佑青動物醫院2處,登記機構未臻普及,不利寵物登記之推動,審計室遂於115年3月函請該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7月底止,已輔導湖光動物醫院辦理寵物登記業務,並簽訂寵物登記機構委託契約,澎湖縣寵物登記機構已增至3處,便利民眾就近辦理寵物登記作業,強化寵物源頭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