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土地標(讓)售作業未盡周延,影響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效益,審計部促請改善,已檢討修正相關作業規定

國產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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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讓)售案件處分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出售過程未審慎考量整體開發利用效益,且讓售管理機制存有缺失,致部分國有土地遭分割形成畸零地,影響國有土地整體利用效能。經函請檢討改善,財政部已檢討修正相關作業規定,以維護國有土地運用效益。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考量該署原95年2月23日函所定國有土地出租、出售須兼顧「整體開發利用效益」之原則,屬抽象性宣示及規範,且出租國有土地經承租人申請承購,再以合併方式申購毗鄰國有土地時,須按市價辦理讓售,已兼顧國庫權益,爰於97年7月22日函停止適用該原則規定。另財政部鑑於外界對於國有土地占用人得承租後,再以租賃關係直接承購國有土地有所質疑,於100年間修正「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將租用土地得讓售範圍限縮為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基地。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國產署停止適用整體開發利用效益之原則後,該署辦理國有土地標(讓)售作業,間有將原為一宗土地之遭占用部分辦理分割,並就分割後其餘土地辦理處分,造成剩餘國有土地形成畸零地或未臨路之裡地,減損土地利用價值;或坐落臺北市國有土地經行為人先以申租、申購方式取得原一宗國有土地之小部分,再以所取得土地申請合併承購大部分剩餘國有土地等不合理情事。審計部遂於113年3月1日函請財政部檢討改善,並於113年10月24日陳報監察院供行使監察職權之參考。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監察院針對國產署國有土地標(讓)售作業機制易致國有土地遭細碎分割、畸零不整等部分,已於115年4月8日提案糾正國產署;財政部已檢討修正國有土地標(讓)售相關作業規定,將整體開發利用效益納入評估,並強化國產管理系統功能,以維護國有土地運用效益。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6-08-27)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