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維護國人健康,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及保健功效評估管理,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國內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未與國際接軌,經促請研謀改善,食藥署已陸續修正牙齒保健等功效之評估方法,有助提升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可靠度。
審計部指出,食藥署針對健康食品訂有骨質保健、調節血脂等14項保健功效及其評估方法,業者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時,應檢具產品經人體試驗或動物試驗之評估報告,佐證其保健功效。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及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經由人體試驗所獲得之結果,始可宣稱產品功效,動物試驗之結果難以推論對人體亦有相同功效,證據力尚顯不足。惟截至111年4月15日止,我國健康食品各項保健功效中,除抗疲勞及輔助調節血壓等2項功效已規範須進行人體試驗,其餘功效之評估方法係由業者自行選用動物或人體試驗,與國際以人體試驗為主之趨勢有別,審計部遂於111年5月函請食藥署研議修正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之可行性,俾與國際接軌,強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實證依據。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6月底止,食藥署已陸續修正牙齒保健、輔助調節血鐵等5項功效之評估方法,明定其人體評估試驗要件與檢測方法,並將持續檢討保健功效之評估方法,朝人體食用研究方向精進,逐步強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科學證據,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