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辦理藝文票券加價轉售黃牛防制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未研訂黃牛檢舉案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且未訂定申請罰鍰分期繳納案件之處理原則,相關查緝及罰鍰收繳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制度規章,並強化管理作為,友善民眾近用藝文活動。
審計處指出,文化部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罰鍰。另設立檢舉專區,統一受理檢舉案件後,移由藝文表演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管轄,進行行政調查、約談及裁處等相關程序。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文化局自112年6月至113年底止,主責受理黃牛檢舉案件已逾1年半,惟仍未研訂其裁處及罰鍰收繳之標準作業程序,且自受理後已逾6個月仍未結清200餘件;另該局113年度業受理6案義務人無力一次繳清違規案件行政罰鍰,須分期繳款案件,惟因未有延繳期數處理原則,致各案件核定之延繳金額與期數標準不一,未臻公平合理,審計處遂於114年5月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除增加2倍作業人力,及委請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協助,以提升案件處理效率外,並於114年11月10日增訂黃牛檢舉案件之查緝、處分、送達、稽催等內控作業流程,及於114年5月22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完備制度規章。又截至115年6月底止,該局辦結件數6,841件,並就其中違規254件裁罰4,239萬餘元,友善民眾近用藝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