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提供完善公共托育服務及友善育兒環境,興建吉安兒少家庭福利館(下稱吉安兒少館),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館規劃之衛生設備高度不利兒童如廁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調整符合兒童使用設備高度,營造兼具安全、便利及友善之公共托育服務空間。
審計室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33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應規劃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並就供兒童使用之衛生設備規格訂有明確標準,以營造友善育兒之公共環境。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吉安兒少館建築物規模雖未達兒少法規定應設置親子廁所之適用門檻,惟該館作為公共托育中心、兒童福利館等一站式服務據點,服務對象以嬰幼兒、兒童及其家長為主,縣政府規劃設置之洗面盆及小便斗等衛生設備高度,卻未能符合兒童使用需求,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調整吉安兒少館衛生設備高度,以符合兒童使用,並已於115年8月正式對外開放營運,有效提升兒童及家長使用公共設施之便利性,營造兼具安全、便利及友善之公共托育服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