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署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菸品製造業者之抽檢未臻周延,審計部促請改善,已督促將加熱菸產製等相關法遵事項納入常規檢查項目,提升業者對新興菸品規範之認知與遵循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財政部國庫署(下稱國庫署)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菸品製造業者之抽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將加熱菸納入管制,且國內已有菸品製造業者規劃試製加熱菸,惟地方政府尚未將加熱菸品開發產製等相關法遵事項納入常規檢查項目,經函請國庫署研謀改善,已督請地方政府財政局辦理例行性抽檢時,加強確認業者加熱菸之產製狀況,及適時會同衛生局共同查核或輔導,提升業者對新興菸品規範之認知與遵循。

  審計部指出,依菸酒管理法第2條及第38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地方為市縣政府,主管機關對於菸酒業者依本法規定相關事項,應派員抽查。另依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國庫署應將市縣政府私劣菸酒年度抽檢計畫及查緝業務,列為該要點之督導考核項目。

  然而,審計部114年11月查核發現,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修正施行,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納入管制,業者於製造、輸入加熱菸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且國內已有菸品製造業者向衛福部申請加熱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專案製造許可,或採購設備開發相關產品,惟地方政府財政局尚未將加熱菸品開發產製等相關法遵事項列為菸品製造業者之常規檢查項目。為避免業者因不諳菸害防制法新制相關規範而誤觸法規,審計部遂於115年1月函請國庫署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檢查菸品製造業者開發生產加熱菸品狀況,輔導業者落實法遵。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國庫署已於115年3月督請地方政府財政局於辦理菸品製造業者例行性抽檢時,將業者有無規劃或投入研發試製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列為常規檢查項目,加強確認業者研發試製紀錄、數量、用途及管理方式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輔導業者落實法遵,並適時會同衛生局進行共同查核,提升業者對新興菸品規範之認知與遵循。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6-08-14)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