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為提升員警巡簽效率,採用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開發之「電子巡簽系統」辦理巡簽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系統距離判定機制存有異常,致員警須額外上傳佐證照片,增加行政作業負擔,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優化系統距離判定機制,提升巡邏勤務執行效率。
審計處指出,警察局為改善員警巡簽時簽章表受潮、夜間書寫不易等問題,自113年3月1日起採用警政署開發之電子巡簽系統,以提升巡簽效率。為防範員警未落實巡簽,該系統建置距離判定功能,當巡簽位置與設定之巡邏箱坐標相距超過100公尺時,巡簽員警須拍攝現場畫面並上傳系統。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警察局113年3至8月巡簽紀錄中,計8千餘筆巡簽位置與巡邏箱設定坐標相距未逾100公尺,電子巡簽系統仍判定距離超過100公尺,致執勤員警須額外拍攝現場照片並上傳系統,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影響巡簽效率,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警察局報請警政署釐清系統距離判定機制並研議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警察局於114年2月20日報請警政署優化「M-Police派出所勤務APP」與「行動巡簽APP」系統內建定位距離判定機制,警政署已於114年3月15日完成系統優化。據警察局查復,截至115年3月13日止,尚無基層員警反映類似誤判情事,有效降低非必要佐證作業,減輕行政負擔,並提升巡邏勤務執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