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肥代處理費用未能合理反映處理成本,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配合成本調整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臺中市水肥資源處理中心
臺中市水肥資源處理中心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設有臺中市水肥資源處理中心(下稱水肥中心)負責轄內水肥代處理業務,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水肥代處理費用未能合理反映處理成本,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調整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審計處指出,水肥中心於97年完工啟用,為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涵蓋範圍以外之家戶化糞池水肥前處理設施。水肥經前開處理後,由專管送至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依101年10月18日公告發布之「臺中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水肥中心代處理液體廢棄物(即水肥)費用為每公噸216元。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及111年3月查核發現,上開收費標準自101年度訂定以來長期未調整,致水肥中心每公噸216元之收費未能合理反映實際處理成本,亦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污水處理廠同類處理單價每公噸890元,差距甚大,且收費偏低恐吸引外縣市水肥運至水肥中心處理,加重處理負荷及市庫負擔,審計處遂分別於109年5月及111年5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依權責審慎評估,參考土地使用成本、操作維護費等相關資料,於113年2月重新計算總處理成本後,嗣於115年5月26日修正收費標準,將水肥代處理費由每公噸216元調整至890元,尚能合理反映實際處理成本,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維護公共資源之合理配置。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8-05)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