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及部分未完稅或已吊(註)銷牌照車輛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未依規定辦理補稅及裁處,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改課或補徵稅額(含罰鍰),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計徵;都市土地合於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4年度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土地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土地已供非農業用途使用,仍課徵田賦;部分未完稅或已吊(註)銷牌照車輛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惟未依規定辦理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等,審計處遂於114年12月函請稅捐處清查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4月20日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計2,015筆,補稅金額計2,211萬餘元,其中地價稅已釐正稅籍資料762筆,改課或補徵稅額2,137萬餘元;使用牌照稅已裁處147件,補徵稅額(含罰鍰)74萬餘元,已落實依法課稅及違章裁處機制,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