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訂定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督導國稅局針對社會新型態逃漏稅案件,加強辦理查核,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賦稅署未訂定網紅所得認定等相關課稅規範,致網紅缺乏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準據,且不利國稅局徵課及後續查核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分別訂定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課徵作業規範,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8條及第14條規定,網紅運用社群平臺從事各項獲利活動,應視其與平臺、消費者間之契約關係,就個案事實及所得來源等認定其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所得類別,併入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賦稅署歷年已訂定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督導國稅局針對社會新型態逃漏稅案件,加強辦理查核,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納稅,遏止逃漏稅。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12月查核發現,部分網紅每年於社群平臺發布影片,其廣告分潤收益已達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標準,惟賦稅署未就其所得認定、類別及成本費用扣除等面向訂定相關課稅規範,致網紅缺乏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準據,且不利國稅局徵課及後續查核作業,審計部遂於114年1月函請賦稅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賦稅署已於114年9月10日及12月23日分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等作業規範,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為止,由國稅局加強宣導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以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