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照明設備採購案,耗費千餘萬元採購之軍品未能發揮應有效益,經審計部函請國防部查明妥處,國防部已研謀改善措施

照明設備外觀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委由軍備局採購中心〔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改隸並更名為國防部採購室〕辦理工兵照明設備採購案,計採購81部照明設備,契約總價4,947萬餘元,其中第2批次照明設備20部(計1,221萬餘元),於目視檢查合格,尚未及實施性能測試,即因卡玫基颱風來襲而泡水受損,致生履約爭議。案經審計部派員調查發現:聯勤烏日分庫接收軍品後,未善盡存儲、保管之責,肇生採購接收之軍品遭淹水受損,復未及時保全相關證據並妥為舉證,致訴訟敗訴,須支付貨款、賠付延遲利息及訴訟費用等計1,443萬餘元;又陸軍司令部遲未妥處受損照明設備,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逾1年5個月,始進行修復,且距該設備5年最低使用年限僅剩8個月,尚未撥交部隊(學校)使用,耗費千餘萬元獲得之軍品,未能發揮應有效益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於101年12月28日函請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據國防部102年2月函復除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4人外,已要求軍品接收單位確依規定善盡存儲保管責任,妥擬應變措施,主動聯繫廠商共同研處防範作為,並翔實記錄備查;受損軍品已修復撥交部隊(學校)使用,另已要求各部隊(學校)按標準作業程序定期實施保養維護,每月召開工兵裝備整備會議,審核單位裝備妥善狀況,及責由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利用單位修護能量實施訪查修護,以確保裝備效能、延長使用壽期與降低維修成本,發揮裝備應有效益。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