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公開招標,據報載民間廠商得標後,該院遲不辦理議約,嗣又以採購計畫變更為由,逕自宣布廢標,涉有違失等情。監察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7日函囑審計部查處,經審計部調查後,於101年7月16日將結果陳報監察院。
監察院依據審計部陳報內容調查發現: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誤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均未依法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內政部為合作社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業務所得盈餘之處理,前後規定扞格又欠明確,任令部分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誤用法令,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以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依內政部之說明,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品報損金額13,716,503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部分圖片禮品及配合特展印製之書籍長期滯存,商品帳卡登載數量與庫存數量未符,合作社提列公益金未依規定使用,均有違失,於102年2月27日糾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及內政部(監察院公報第2854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