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為有效管理美術典藏品庫房、保障藏品安全,及鑑賞美術典藏品,已訂定相關規範,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美術典藏品管理實務已有變遷,相關規定久未修訂。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新訂管理要點,健全澎湖縣美術藏品保存、管理及運用。
審計室指出,文化局為管理美術典藏品,於86年6月12日訂定「澎湖縣文化局美術典藏品庫房管理要點」,就庫房開放人員進出之情形、入庫申請及出庫狀況進行記錄、嚴禁飲食等規範;另於96年6月12日訂定「澎湖縣文化局美術典藏品鑑賞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委員會鑑賞美術作品俾典藏、館藏、收藏之分級管理,並提供業務諮詢。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8月查核發現,上開規定尚乏美術典藏品之註銷、盤點、借用、委託研究、修護及數位圖檔運用等規範,且實務上美術典藏品鑑賞委員會尚未協助美術藏品分級等事宜,審計室遂於114年10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整併規範,自115年5月28日起停止適用「澎湖縣文化局美術典藏品庫房管理要點」與「澎湖縣文化局美術典藏品鑑賞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新訂頒「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美術藏品管理作業要點」,整合美術藏品之取得、登錄、庫房管理、盤點、保存維護、近用及出借、註銷等各項作業流程,及設置美術藏品審議會,建立專業審議與決策機制,並對涉及商業使用者,依規費或契約機制辦理,以維護公共資產之合理運用等,健全美術藏品之保存、管理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