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圖書借閱規定未符實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發布使用管理規則,完備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使用管理規則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使用管理規則

  花蓮縣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辦理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服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局已公告調整全縣公共圖書館閱覽證借閱冊數上限,惟未同步修正相關規定,致圖書借閱規範與實務作法未盡相符,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發布相關規則,俾利各公共圖書館據以遵循,完備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或修正行政規則,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另依圖書館法規定,圖書館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圖書資訊借閱及相關服務規定。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文化局網站公告自112年3月1日起調整全縣公共圖書館借閱冊數上限,其中個人閱覽證由10冊提高為20冊、家庭閱覽證由20冊提高為30冊,另有班級及學校閱覽證借閱冊數上限分別為50冊及200冊等服務措施,惟原「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使用管理規則」僅規定個人閱覽證借閱冊數為10冊,未配合修正個人、家庭、班級及學校閱覽證等相關借閱規範,未能健全管理制度,審計室遂於114年6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15年6月修正發布「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使用管理規則」,明定個人、家庭、班級及學校閱覽證之申請方式與借閱冊數上限,並配合實務需求修正圖書借閱、通閱、預約、視聽資料使用等相關規定,供各公共圖書館辦理借閱服務有所依循,提升行政作業一致性,並保障民眾借閱權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7-16)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