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辦理公共工程材料檢驗,未於工程契約載明試體取樣送驗之相關規定,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訂頒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要點,健全施工材料品質作業

混凝土鑽心取樣情形
南投縣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前於民國(下同)86年成立混凝土實驗室辦理混凝土鑽心取樣檢驗,迨至97年11月底,未續辦實驗室認證,而裁撤該實驗室,惟未研訂相關因應配套措施,致發生由施工廠商逕自選定鑽心取樣廠商及送驗實驗室等情事。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機關未於工程契約載明試體取樣送驗之相關規定,又對於試體取樣送驗相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會驗,亦未訂定裁罰條款;施工廠商逕自選定材料取樣位置、鑽心取樣廠商及送驗實驗室等缺失,經建請南投縣政府研議改善。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追蹤其辦理情形,該府已於102年3月1日訂頒「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要點」,主要規範項目有:材料檢驗項目、會同檢驗人員、送驗實驗室遴選方式、材料檢驗辦理流程、材料檢驗標準、材料檢驗結果不合格之處理方式等,規定其材料取樣檢驗,應由機關會同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確定簽認,取樣試體應會同上開人員送至指定或遴選認證合格之實驗室檢驗,其中材料檢驗不合格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拆除重做。並轉知所屬機關暨所轄鄉鎮市公所依循辦理,以健全施工材料品質作業。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南投縣南投市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