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編列經費補助各公所辦理鄉市道經常性養護及路燈電費,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之監督考核未臻周妥,各公所對於路燈之管理,存有路燈數量未完成清查及分區列冊管理等情,致未能掌握路燈位址及數量,經函請研謀改善,縣府已修正相關考評規定增列管考機制,各公所亦將路燈清查及管理列為115年度工作重點,提升路燈管理效能。
審計室指出,該府為確保各鄉市道路通行安全及路燈夜間照明品質,111至114年度均編列經費500萬元補助各鄉市公所辦理鄉市道經常性養護及路燈電費,以確保照明設備設施正常運作,提升夜間通行安全及居住環境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間查核發現,該府訂定之「澎湖縣政府道路管理維護績效考評執行要點」(下稱道路管理維護考評要點)對於鄉市公所路燈管理尚乏相關管考機制,部分公所對於轄管路燈數量迄未完成清查,且未予分區列冊建檔管理,致未能確實掌握路燈位址及數量,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鄉市公所已將路燈清查及列冊管理列為115年度工作重點;該府並於115年3月30日修正道路管理維護考評要點第2點及第7點規定,增列路燈造冊檔案及維修紀錄之考評項目,及考核成績前2名各增加補助金額30萬元及20萬元,以提升路燈管理維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