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下稱原民局)對轄管原住民族財團法人之監督情形,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未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訂定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備法規,健全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制度及財務規範。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回應各界對強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之期待,於107年8月公布財團法人法,並自108年2月施行,依該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5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訂定財團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原民局迄113年底計轄管1個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惟原民局尚未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訂定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供原住民族財團法人為相關作業之依循準則,審計處遂於114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原民局已依規定完成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經桃園市政府於114年9月發布施行,健全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制度及財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