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南竿鄉公所(下稱南竿鄉公所)辦理採購案件,經審計部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將違法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及追繳其押標金,並強化採購行政處罰追蹤機制,端正採購秩序。
審計室指出,為維護政府採購秩序,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就廠商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者,認定其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追繳廠商押標金。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月查核發現,南竿鄉公所辦理雨災復建等3件工程,總決標金額合計3,086萬元,對於投標廠商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者,未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並追繳其押標金,審計室遂於114年10月函請南竿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南竿鄉公所已於115年3月26日將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追繳押標金330萬元;另將定期運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採購案件有無涉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遭法院判決情形,強化對違法廠商依採購法裁處之追蹤機制,以端正採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