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及苑裡鎮公所辦理採購案,未依規定落實裁罰機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追繳押標金及不正利益,維護採購公正性

新建完成三灣鄉辦公廳舍
新建完成三灣鄉辦公廳舍

  苗栗縣部分公所辦理採購案件,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未依規定裁罰,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追繳押標金及不正利益,維護採購公正性。

  審計室指出,依採購法第 31 條第2項規定,廠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第 59 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下稱三灣鄉公所)辦理107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等共48件採購案及109年1月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決標金額1億200萬元);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下稱苑裡鎮公所)110年3月辦理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決標金額3,103萬餘元)及111年12月辦理該納骨塔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決標金額4,362萬餘元)等採購案,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送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列載,上開採購案之廠商分別行賄前鄉長及前鎮長以順利得標,上開公所雖依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或扣繳押標金,惟廠商不服,向工程會提出申訴。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及114年8月審核發現,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判斷結果,均將廠商申訴駁回,惟三灣鄉公所及苑裡鎮公所未依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及不正利益,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及114年8月函請各該公所查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三灣鄉公所及苑裡鎮公所已分別於114年7月、115年4月向廠商各追繳押標金300萬元、360萬元及不正利益675萬餘元,合計1,335萬餘元並繳入公庫,另待持續追繳不正利益1,600萬元,落實採購法裁罰機制,維護採購公正性。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6-10)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及苑裡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