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收繳情形,核有清理成效欠佳,經審計機關報告監察院,該府業已採取改善措施

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收繳餘額概況圖
高雄市政府(含前高雄縣政府)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提升民眾整體生活品質,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石油管理等行政法規義務人,依法處以罰鍰,截至民國(下同)99年底止,帳列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案件合計66萬7,223件,金額69億7,820萬餘元(圖1、圖2)。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高雄市(縣)政府所屬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未積極落實各類行政罰鍰案件之裁處、送達及移送行政執行等作業;未嚴謹審查應收罰鍰及執行(債權)憑證之註銷原因;未積極妥謀善策以遏阻重大違規案件之發生;市(縣)政府未本職責儘速研訂行政罰鍰收繳作業之一致性規範,復未切實督導考核各機關罰鍰清理情形,致清理成效長年欠佳,減損處以罰鍰之原意並影響政府債權之回收等未盡職責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0年11月10日通知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
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高雄市政府已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包括訂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及考核要點」,以督促各機關落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及執行(債權)憑證移送行政執行之作業程序、嚴密查處罰鍰案件之註銷及針對重大違規案件擬訂清理計畫等,俾保障政府債權,落實裁罰目的,該府截至101年底止,以前年度之應收未收行政罰鍰金額51億6,180 萬餘元,已較99年底之69億7,820萬餘元,大幅減少。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