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教育局所屬市立動物園(下稱動物園)為提供民眾多元遊園服務,出租廠商使用場地設置自動販賣機、寄物櫃、販賣站等案件,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園於107至113年間未依各該契約規定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定電價調幅,計收廠商應分攤電費之場地使用費,且未建立相關定期檢核機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建立相關機制並增收場地使用費,確保機關權益。
審計處指出,動物園於出租契約明定各廠商應按使用期間之電費分攤場租費,且電費分攤之計算方式,係按廠商每月用電度數乘以該園臨時電價費率計算,該費率係以台電公司公告電價費率為計算基準,應隨同電費調整計算廠商使用場租費。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動物園原訂臨時電價費率為4.13元/度,嗣台電公司於107年4月至113年4月間4度調漲電價,調漲後臨時電價費率應分別為107年4.17元/度、111年4.52元/度、112年5.02元/度及113年5.57元/度,惟該園卻遲至113年9月始調整臨時電價費率,且未建立臨時電價調整之定期檢核機制,俾確保適時反映臨時電價費率調幅,審計處遂於113年11月函請臺北市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動物園已由專責單位處理電價調漲相關事宜,並於114年2月訂定「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區用電戶電費收取規定」,規範園內用電戶電費收取基準之臨時電價費率,須依台電公司公告電價調幅隨同調整,並建立定期檢核機制;統計截至115年3月底止,該園已將臨時電價費率調增至6.40元/度,增加場地使用費收入共計132萬餘元,有效維護機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