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下稱苑裡鎮公所)依苗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負責轄區橋梁安全維護,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苑南陸橋、大埔橋及日北橋等3座橋橋下遭放置雜物,存有發生火害,影響橋梁結構安全之虞,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辦理安全檢查並完成清理排除。
依苗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1項規定,縣道、鄉道管理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交通工務處;市區道路、村里聯絡道路、農路等為所轄鄉(鎮、市)公所。第20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橋梁、涵洞、隧道或地下道各部結構及附屬設備,應作定期安全檢查。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根據縣政府委託橋梁安全檢測廠商完成之113年度苗栗縣橋梁安全檢測評估成果報告書載述,橋下堆放雜物、廢棄物或易燃物常為引發橋梁火害主因,橋梁結構受火場高溫作用,將導致鋼筋及混凝土等材料強度衰減,進而影響橋梁結構安全,苑裡鎮公所維護轄區橋梁,其中苑南陸橋橋下遭放置雜物未清理,建議儘速清理排除;又114年7月完成之114年度苗栗縣橋梁安全檢測評估期中報告載述,苑南陸橋橋下仍遭放置雜物,且增加大埔橋、日北橋等2座橋梁亦遭放置雜物,截至114年底止,仍未清理排除,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縣政府督促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督促苑裡鎮公所依上開規定辦理安全檢查,並於115年2月清理完成3座橋梁橋下雜物,避免引發橋梁火害,維護橋梁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