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辦公路總局自行車載運車廂改造工程,未落實監造作業,僅完成部分車廂改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終止契約,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臺鐵局業已研提改善措施

已完成改造車廂之外觀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提升臺灣東部發展「兩鐵共乘」(臺鐵及自行車)觀光旅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辦理自行車載運車廂改造工程,臺鐵局與廠商簽約金額為6,709萬餘元,自民國(下同)98年12月18日開工,預計改造77輛車廂,僅完成16輛車廂改造,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迄100年1月28日終止契約。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廠商未依規定於樣車改造前提供材料出廠檢驗報告,臺鐵局亦未要求提供並進行審核,即同意施工,致廠商安裝未符契約品質之電氣連結線;臺鐵局未依規定要求廠商提出同等品相關資料以供審查,並放寬檢驗標準同意驗收,肇致支付相同契約價款,卻組裝不符契約規定品質之材料;遺漏審查車門淨高設計圖說,亦未要求廠商提供進口材料出廠檢驗報告進行審核,即同意施工,並遷就廠商已進口材料之事實,同意變更尺寸,衍生推動車廂無階化後,車門淨高僅餘1,590mm,影響旅客進出車廂之便利性及有撞擊車門門楣之虞;未覈實評估車廂改造需求,迨至終止採購契約,以已改造車輛數足敷使用為由停辦,致必須價購未施工但已進料之材料2,656萬餘元,有淪為呆料之虞。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7月12日函請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
據交通部於101年11月6日查復,臺鐵局已懲處3位失職人員,各核予1至2次申誡之處分,並研提:嗣後類似購案將確認各項材料之規範版本,且檢視各項技術規格是否合理且符合需求,並要求監造人員均需參加採購法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取得證照且落實監造作業;將已完成改造之部分車廂,行駛於內灣、集集等月台較低之非主線道,避免發生旅客進出車廂撞擊車門門楣;落實執行材料檢驗,就已進購之材料作為現有車輛之維修材(備)料,以免為呆料等改善措施。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