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房屋稅開徵宣導
房屋稅開徵宣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113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或部分營建工程未繳納印花稅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1,86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及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樓層數減徵地價稅;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工程承攬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課徵稅率為合約金額1‰。

  然而,審計室分別於113年11月、114年2月查核發現,苗栗縣轄內部分房屋作為超商,或特定(納管)工廠使用,未以非住家之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部分課徵田賦或核以特別稅率之土地已作製造業、營業使用,未改徵地價稅;部分建築物無設置騎樓,卻有騎樓走廊地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已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業主或承包商,無印花稅彙總繳納紀錄等,審計室遂分別於114年1月、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2月底止,稅務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147筆、金額968萬餘元,房屋稅40筆、金額291萬餘元、印花稅15筆、金額604萬餘元,合計1,86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5-19)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