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部分課徵田賦土地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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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或已供建築使用,仍課徵田賦(目前免徵),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地價稅計2,447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課徵田賦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工業區等範圍內,其相關之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已建設完竣,或已供建築使用,惟仍核定全宗土地課徵田賦,審計室遂於114年3月函請稅務局查明適法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3月底止,稅務局已清查及釐正土地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計200件,金額2,447萬餘元,並持續加強轄內地價稅籍清查工作,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5-15)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