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毒品預警及提報列管機制未盡周延,審計部促請改善,已訂定毒品審議提報原則,強化早期預警及列管作業

毒品審議提報原則
毒品審議提報原則

  政府為防制毒品危害,已建立毒品審議分級列管機制,審計部查核發現,現行新興毒品預警及提報毒品審議機制,尚乏提報列管之客觀標準,影響早期預警管制成效,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已訂定毒品審議提報原則,有助於強化新興毒品預警及列管作業。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已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組成毒品審議委員會,定期針對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物質,進行分級審議及公告,截至114年3月底止,我國列管各級毒品已達701項。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現行由查緝或檢驗機關依「國際已列管」、「國內已檢出或查獲」或「死亡案例有檢出」等情形,監測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危害程度,如認有列管必要則提報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惟尚乏列管必要之明確客觀標準,恐影響早期預警管制成效。以近年社會關注之依托咪酯為例,該物質於112年在中國大陸出現濫用並列管,我國則至113年6月列為第三級毒品管制,嗣因國內死亡案例及檢出案件增加,再於113年11月提升為第二級毒品管制,新興毒品預警及提報列管機制尚待精進,審計部遂於114年5月建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法務部已於114年6月24日訂定毒品審議提報原則,並規範「國內查獲之毒品類緣物或製毒原料」、「國內查獲,且具成癮性之合法物質遭到濫用者」、「國內查獲,且由聯合國預警系統公告者」、「國內無查獲,且聯合國三大公約列管者」及「國內無查獲,且聯合國預警系統每月已警示項目,而有2個以上國家列管者」等5項提報原則,並指定機關定期提報,以提升毒品防制效能,保障國人健康。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二廳(發布日期:2026-05-15)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施政主題細項: 治安、藥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