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轄內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稅捐,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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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捐稽徵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3,335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按稅率1%至1.2%課徵房屋稅,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稅率1.5%至4.8%課徵房屋稅;內政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公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包括旅館類及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3年度稅捐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供作非農業使用;部分建築物新、增建或供公共使用等情事,仍按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未適時釐正房屋稅籍,審計處遂於114年4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稅籍,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620件,金額3,335萬餘元,並將持續精進稅籍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5-08)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