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廠商實際承攬轄內工程情形核課印花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印花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第8條及第23條第1項等規定,工程承攬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課徵稅率為合約金額千分之一;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未依規定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者,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之罰鍰。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月查核發現,臺東縣部分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業主或承包商,尚無印花稅繳納紀錄,或雖有印花稅繳納紀錄,惟繳納日期不符,影響印花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 審計室遂於114年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4年3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印花稅5筆、稅額及罰鍰計836萬餘元,另於115年度訂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擇選特定行業之營業人及執行業務者為受檢對象,查核3年內書立之各項應稅憑證是否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4-28)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