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鹿谷鄉民代表會(下稱鹿谷鄉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核支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支用無法釐清係屬議事業務運作費用或特別費列支範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南投縣鹿谷鄉民代表會預算共同性費用核支要點,完備議事業務運作經費控管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院92年4月7日院授主實一字第092002404號函規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為應議事業務運作需要,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饋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等,因非以主席、副主席個人名義為之,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議事業務運作費用支應,其如何界定係以機關名義或個人名義支用,應建置內部行政程序妥為釐清。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1月查核發現,鹿谷鄉民代表會因應議事業務運作支付之費用,部分項目係以主席名義支用,或未說明係以機關名義或個人名義支用,且未建置內部行政程序,致無法釐清支出費用性質列支範疇,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鹿谷鄉民代表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鹿谷鄉民代表會已於同年月訂定南投縣鹿谷鄉民代表會預算共同性費用核支要點供議事業務遵循,明定支用條件及範圍,完備議事業務運作經費控管機制。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4-28)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鹿谷鄉民代表會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