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區段徵收剩餘可供建築土地之處分方式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臺東縣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公布令
臺東縣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公布令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地區開發完成分配之剩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方式,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於剩餘可供建築土地僅訂有標售辦法,土地處分方式未臻周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臺東縣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有助促進土地多元化開發利用。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紓解臺東市都市計畫地區發展飽和壓力,期透過整體發展方式,提供都市發展所需土地空間及公共設施,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推動區段徵收計畫,並訂有臺東縣區段徵收可供建築土地標售辦法俾供遵循。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對於區段徵收地區完成開發且辦理土地分配完竣後剩餘可供建築土地之處分,係依上開辦法規定,原則以標(讓)售方式為之,尚未研議採取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辦理,對於土地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處分方式之辦理依據亦付之闕如,不利土地多元化開發利用,審計室遂於114年3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11月7日訂定臺東縣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明定區段徵收可供建築土地之處分方式、底價估定、租金優惠及地租計算等事項,並於115年1月20日廢止臺東縣區段徵收可供建築土地標售辦法,有助促進土地完整有效利用及兼顧財務自償性開發目標。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4-24)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