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西湖鄉公所(下稱西湖公所)為加強該鄉殯葬設施之使用管理與維護,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制訂苗栗縣西湖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西湖鄉殯管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納骨塔之使用收費相關規範未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檢討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修正。
審計室指出,內政部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確保公眾利益,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之3規定,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7%於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又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該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將中低收入戶納列免收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管)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之對象。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月查核發現,西湖鄉殯管條例第20條規範申請免費使用該鄉公墓及納骨塔塔位等殯葬設施之對象,未包含中低收入戶;第30條規範塔位收入應提撥數為2%,未因應中央主管機關法令異動檢討修正。審計室遂於114年10月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西湖鄉公所已於115年2月6公告修正西湖鄉殯管條例,納列中低收入戶為免費使用殯葬設施之適用對象,並修正公墓及塔位收入應提撥7%存入公共造產基金專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4-22)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西湖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