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及所屬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校園場地委外營運案件,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未依契約規定調增民間機構應繳土地租金,且教育局訂定之「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作業要點」(下稱營運管理作業要點)未契合學校實際需求,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約補收租金,及修正法規並施行,落實履約管理機制,完備學校促參案件作業規範。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立高中(職)以下學校為推展社區融合與資源共享,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校園場地委外營運案件時,於契約規定應向民間機構計收土地租金,部分契約並約定每年應配合公告地價調整土地租金額度;又教育局為推展社區融合與資源共享,訂定營運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各校辦理民間參與學校游泳池、體育場等運動設施之招商及營運管理事宜,以供各校遵循。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尚有4所學校之校園場地委外營運案件,未依約配合公告地價調增廠商應繳之土地租金;又部分學校近年實際委託營運標的物,除運動設施外,尚包括視聽中心及停車場等設施,營運管理作業要點未通盤納入各類型委託營運項目,審計處遂於113年2月函請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底止,前開4所學校業依契約規定向民間機構補收土地租金計94萬餘元,落實履約管理機制;教育局於114年5月14日修正營運管理作業要點,並更名為「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文教設施營運管理作業要點」,擴大適用範圍,完備學校辦理促參案件制度架構。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4-10)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促進民間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