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量能,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優質發展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配置尚有精進空間,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改善,並將輔導場所設置基準納入115年友善校園訪視指標。
審計室指出,依據教育部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第2條規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空間應具隱密性、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諮商室空間應明亮、整潔等。縣政府所屬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4年度編列1,588萬餘元(補助款1,347萬餘元、配合款240萬餘元),補助各級學校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計畫,轄內多數學校積極營造友善輔導環境。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月查核發現,部分學校尚未設置(個別或團體)諮商室、諮商室無桌椅且未盡明亮整潔、輔導室無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無保存學生輔導資料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或設施未上鎖或資料置於開放式櫃架,審計室遂於114年12月函請縣政府督導學校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相關學校已針對硬體空間初步完成改善,縣政府針對空間受限學校,持續督導研議中長期空間調整方案,並將輔導場所設置基準納入115年友善校園訪視指標,建構優質輔導環境,提升學生輔導工作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30)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