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下稱市公所)辦理公有零售市場周邊臨時攤販集中場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臨時攤販集中場清潔費收費標準未定期檢討,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維持市場良好運作。
審計室指出,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3年至少檢討1次。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市公所為整頓轄管頭份市公有零售市場周邊臨時攤販秩序,以利交通與環境,訂有臨時攤販集中場清潔費收費辦法,惟收費標準未定期檢討,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市公所妥為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市公所已於111年2月修訂公布實施「頭份市公有零售市場暨臨時攤販集中場攤(鋪)位使用費、清潔費收費標準」,並於114年11月辦理定期檢討收費基準,經統計111至114年度收取之臨時攤位清潔費,分別為410萬餘元、486萬餘元、521萬餘元及630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維持市場環境清潔與設施良好運作。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25)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