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多元)再利用」計畫,未審慎評估分析各市縣之巨大廢棄物產生量之增減變化,致執行成效未達預期,經審計部函請行政院督促檢討,已擬具改善措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妥善處理垃圾並推動「垃圾零廢棄」政策,經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下同)92年起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期程92至95年,預算6.8億元)及「巨大廢棄物多元再利用計畫」(期程96至101年,預算5.42億元),協助各市縣推動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截至99年度止,累計補助25個市(縣)政府設置巨大廢棄物再利用廠,包含17座破碎廠(3座興建中)、13座修繕廠、6座破碎廠附設修繕作業,購置清運機具暨運作所需人事經費等,核定補助經費9億9,321萬餘元,累計撥付數9億3,987萬餘元。經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派員調查發現:環保署於審核市(縣)政府提報計畫之際,並未審慎評估分析各市縣之巨大廢棄物產生量之增減變化,並統合規劃朝區域處理,致部分再利用廠甫興設即面臨料源缺乏之困境;又部分市(縣)政府實際處理量遠低於預期目標,環保署仍續予補助增購機具設備;另巨大廢棄物再利用破碎廠及家具修繕廠(區)近3年(97至99年)實際銷售成果與原訂計畫目標差距頗巨,端賴環保署及地方政府補助收入挹注;又計畫執行期限將屆,該署亦未妥擬因應措施,以確保各修繕廠區能依據計畫推動目的永續經營,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0年6月24日函請行政院督促環保署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環保署除召開業務檢討會,辦理再利用廠效能評估輔導改善工作外,另採取宣導、觀摩等方式引導地方政府朝永續經營努力,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率由95年之17.1%提升至101年8月底止之63.6%、平均每日再利用量由95年之78.5公噸增至101年8月底止之240公噸外,另該署未來將不再核定補助地方新設再利用廠,對於效能欠佳之設施,列管加強現場督導,提供改善意見,追蹤辦理情形,並將地方執行成效,納入對地方環保機關年度施政績效評核項目,促使再利用廠發揮效能等,至相關人員辦理該計畫於政策推動、補助審核、督導執行及輔導改善等確有可資檢討之處,已納入年終考績評核之參據。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