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大湖鄉公所經管公有路外停車場未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自治條例,並委外經營收費管理

未懸掛車牌車輛占用停車位
未懸掛車牌車輛占用停車位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下稱大湖鄉公所)辦理停車場收費及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經管2處停車場均未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自治條例,並委外經營收費管理。
審計室指出,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苗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公有停車場得由管理機關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定費率收費。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大湖鄉公所經管廣停二停車場及大湖鄉靜湖段923地號停車場等2處,計有停車格36格及22格,均免費開放民眾停放車輛,致有未懸掛車牌之私人車輛長期占用,或民眾至鄰近醫院就醫或公務機關洽公之停車位不足等情事,又經運用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臺109年11月行政區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分析發現,大湖鄉假日中午民眾旅次較平日增加約1萬2,367人次(75.19%),停車不易,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大湖鄉公所評估向使用者收費之可行性,及研謀改善停車問題。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大湖鄉公所已於113年10月公布實施「苗栗縣大湖鄉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114年10月委託廠商經營4年(114至117年),權利金174萬餘元、115年1月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自同年月26日起收費,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增益鄉庫收入。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05)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