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訂定花蓮縣政府委任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作業要點(下稱委任各地所受理實價登錄及預售屋備查要點),提供各地政事務所遵循,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作業要點未因應主管機關法令異動適時檢討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修正。
審計室指出,內政部為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應辦理申報登錄等規定,並據此於同年5月16日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明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部分作業項目。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縣府於111年1月17日修正之委任各地所受理實價登錄及預售屋備查要點,尚未因應上開主管機關法令異動,將前揭資訊備查辦法新增之「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申報登錄相關規定納入規範,審計室遂於114年12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5年1月完成修正「委任各地所受理實價登錄及預售屋備查要點」,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及查核等相關規定,完備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作業規範,確保法令執行一致性。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2-13)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