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採購作業規定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訂作業規範

住都中心大都更時代成果
住都中心大都更時代成果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專業化經營理念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中心之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置採購利益衝突風險管制機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訂「採購利益衝突迴避機制作業」等規範,完備行政法人採購作業機制。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為積極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於110年12月20日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並於111年5月12日正式成立行政法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擴大公辦都更及強化社會住宅推動量能,辦理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等,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實現宜居永續城市之政策目標。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住都中心成立2年餘,其內部控制制度未明定採購案件應行迴避之適用對象、關係人範圍與迴避範圍及方式等,且於辦理議(比)價採購案件時,未要求投標廠商揭露涉及採購利益衝突之相關身分關係,不利採購風險管控與廉能治理,審計處遂於114年4月函請市府督促住都中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住都中心已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採購利益衝突迴避機制作業」,及廠商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等規範,並於114年11月25日經董事長核定實施,完備行政法人採購作業機制。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2-13)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