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下稱市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為維護商圈整體經營環境,促進商圈永續發展,辦理商圈環境維護及設施修繕,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尚未訂定修繕申請審查標準,致修繕維護資源集中於部分商圈,又部分商圈修繕項目非屬公共設施範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商圈設施維護申請及審查指引,強化審查機制,提升修繕經費使用之公平性及效能。
審計處指出,截至113年10月底止,臺中市商圈計有23處,市府為促進臺中市商店街區發展,並管理及維護其經營環境,訂定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經發局為主管機關,近3年度(111至113年度)編列預算數計520萬元,辦理商圈設施維護修繕工作,案件來源主要係商圈管理委員會申請、民眾檢舉及1999市民專線。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經發局近3年度(111至113年度)辦理商圈經營環境之設施管理維護實際支出計490萬餘元,尚未建立商圈設施修繕項目、範圍及經費上限等審查標準,致設施修繕維護經費資源集中於部分商圈;又部分修繕項目非屬公共設施範疇,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函請經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已於114年6月訂定商圈設施維護申請及審查指引,作為執行依據,並通知各商圈管理委員會,及同步公布於該局官網,115年度已依該指引辦理商圈設施修繕申請事宜,並強化項目審查機制,提升修繕經費使用之公平性及效能,維護商圈整體經營環境。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2-13)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