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下稱漁港所)輔導養殖牡蠣漁民使用改良式浮具,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尚未積極研擬相關規範禁用保麗龍浮具,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自治條例自115年10月起全面禁用保麗龍浮具,並持續補助漁民使用改良式浮具,達成產業與環境永續共存。
審計處指出,農業部漁業署長期推動改良式浮具以替代易破碎的保麗龍,並委託廠商開發合適材質輔導業者使用。另輔導養殖產業主要市縣之地方政府修訂牡蠣產業管理自治條例,逐步輔導養殖牡蠣漁民使用改良式浮具,並規劃全面禁用保麗龍浮具,以降低養殖漁業對海洋環境之污染。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2月查核發現,漁港所未積極研擬相關規範並修訂自治條例,導致無法達成原定於111年度全面禁用保麗龍浮具之目標;另根據111及112年度數據推估,蚵農採用改良式浮具之整體替代率僅約2成,顯示推廣成效尚待提升,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漁港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漁港所已積極檢討改善,並於114年10月16日完成條例修正,明定禁用法規並留予緩衝期,自115年10月起全面禁止使用保麗龍材質浮具,漁港所為降低漁民轉型負擔,亦持續擴大補助力道,截至114年底止已累計補助1,449人次、購置18萬餘顆改良式浮具。透過法規強制力與經費補助雙管齊下,期能加速汰換舊式浮具,落實守護海洋環境之承諾。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2-13)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