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推動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措施,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訂定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到宅托育收費上限,核與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作業要點有間,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訂收費上限並公告施行,周全家庭育兒合理負擔規範。
審計室指出,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1點及第9點規定,市(縣)政府與托育提供者簽訂契約提供未滿2歲嬰幼兒托育服務,市(縣)政府應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服務收費情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當地區最近2年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服務提供方式分區訂定簽約收費上限,並公告之。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已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下稱居家托育收退費基準),並規範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下稱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收費上限,惟針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則尚未訂定收費上限,前揭居家托育收退費基準仍未臻完備,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於114年9月修正居家托育收退費基準,並於同年10月1日公告施行,周全家庭育兒合理負擔規範及普及多元托育服務措施。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2-04)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