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依據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印花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113年度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或部分營建工程未繳納印花稅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計1,07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及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工程承攬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課徵稅率為合約金額1‰。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114年1月查核發現,新竹縣部分工廠之房屋或土地、部分高爾夫球場坐落土地,或轄內部分路外停車場用地等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或地價稅,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業主或承包商無印花稅繳納紀錄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截至114年底止,已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 46筆、金額 254 萬餘元,地價稅121筆、金額308萬餘元,印花稅15件、金額509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1-29)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